大病医保必须仰仗公共财政有更积极的表现。医疗作为公共服务,公共财政责无旁贷。
国家出台大病保险新政,在基本医保已报销的基础上,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再次报销,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%,解决因病致贫、因病返贫问题。
国家层面的大病保险终于走进公众视野,大病致贫现象有望得到遏止。近年来,基本医保在不断推进,覆盖人口达到95%,应当说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。但是,低水平的基本医保仍未能解决大病问题,“大病猛于虎”、“一人得大病,全家陷困境”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。极端案例是,家住北京的廖丹通过私刻医院收费章,四年来为妻子换来400多次免费透析机会,涉案金额17.2万元。
在原有基本医保的基础上,进行补充医保——大病保险,扩大保障范围,提高保障层次,加大保障力度,值得期待。得以顺利实施的话,“廖丹悲剧”庶几可免矣。据介绍,全国性的大病保险可能借鉴了“太仓模式”:从基本医保基金中拿出1%左右的资金,向商业保险购买大病保险。2011年,太仓从医保结余资金中筹集2000多万元,以一定的标准向人保健康购买大病保险。数据显示,共有2604名大病患者在2011年因此模式受益。
国家大病保险告别传统模式,改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,并要求遵循“收支平衡、保本微利”的原则。准公共品或公共品提供走市场化道路,其优势在于,优化资源配置,提升服务效率,创新公共服务管理,减轻政府负担,政府转变职能,而难点在于管理与资金投入。在商言商,于商业利润与公共服务之间,商业保险机构不可能把后者放在更靠前的位置。“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”,知易行难。如果大病保险利润率偏低,无利可图,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:商业保险公司要么缺乏积极性,降低服务标准,甚至不愿意接手;要么提高赔付门槛或拒绝赔付,以减少支出,维持足够的利润空间。此前也有不少保险公司推出相关险种,因为买易赔难、保障力度不足而遇冷。
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利润率,一是通过监管,用管理手段规范与控制;二是当管理难以保障利润率时,就必须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。大病保险运行涉及商业秘密,外部监管难度不小,因此必须通过政府管理、行业监管、社会监督,多方合力,才有可能比较到位。尤其应该保障的是社会监督,应该在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之初,就规定其承担将筹资标准、待遇水平、支付流程、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悉数向社会公开,接受质询、监督的义务。
公众最关心的问题是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,《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》指出,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、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,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;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,在城镇居民医保、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。可以看出,“意见”对公共财政的责任界定比较模糊。
个人支付与医保基金总是有限的,不可能大幅度提高,尤其是个人部分,倘若提高幅度太大,必然打击公众参与的积极性。大病保险必须仰仗公共财政有更积极的表现。医疗作为公共服务,公共财政责无旁贷,公众有所要求也不过分,而且在财政收入连年飙红的今天,也是可能的。若按太仓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,全国也不过六百多亿而已,仅“公车消费”一年就要多少?